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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好意同乘搭顺风车,乘客意外受伤,司机责任几何?

生活中,我们会出于好心,让亲戚、朋友搭乘自己的“顺风车”,既方便他们又增进情谊。但如果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双方受伤,谁担责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好意同乘

不料发生交通事故

2021年6月4日,史某补驾驶其所有的川D号牌小型客车,搭乘陈某群到盐源县办事,当行驶至省道216线,即攀枝花市往盐源方向628公路200米时,车辆驶出路面撞到公路右侧山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某群受伤。

经盐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群无责任。

02

三方协商无果

对簿公堂

庭审中,三方分别进行陈述。

陈某群说,事故发生后,自己被送往了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陈某群辗转了三个医院进行住院治疗长达56天之久,伤休已达八个月之久。

史某补说,第一,陈某群去盐源县办事并不是他邀请的,而是陈某群自己要去盐源县购买服装,他是无偿搭乘陈某群去盐源县,属于好意搭乘。第二,他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以及驾驶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等,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陈某群所诉求的各项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称,保险公司对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以及交警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表示无异议。保险公司认为,史某补在公司投保的座位险的保险限额为10000元,而陈某群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已远远超出座位险赔付金额,史某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队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记录陈某群为事故车辆车上乘坐人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已对陈某群的损失进行了赔付。

举证质证阶段,陈某群首先向法庭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例等证据,用于证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她没有责任,而史某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她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攀枝花市中心医院诊断,她右膝后叉韧带断裂、左膝关节韧带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等,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计56天。

陈某群继续向法庭出示门诊发票、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以及司法意见鉴定书等证据,用于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所花费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用等已有数万余元。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经凉山州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群伤情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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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认为,虽然陈某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但由于史某补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团体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条款约定,陈某群现在提供的司法鉴定是按照人身损伤致残分级来进行评定的,她提供的司法鉴定结论、鉴定的标准跟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标准不一致,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按照意外险的赔付标准来进行理赔处理。

03

依法宣判

一锤定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史某补、人保攀枝花市分公司承认陈某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陈某群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盐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作出的确认史某补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群不负事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

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所查明的事实,史某补驾驶自己的非营运车,无偿搭乘陈某群,且史某补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本次事故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应当减轻史某补的责任。法院酌定史某补对陈某群的损失赔偿承担90%的责任,依照我国相关规定,法院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以及团体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群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83898.32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史某补承担。

二、被告史某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群医疗费430.84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应当增加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定期检查车辆车况,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好意搭乘他人的过程当中,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杜绝无证驾驶、违法载人、超速驾驶等行为,群众在搭乘车辆的过程当中,不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做好自我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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